homas 2012-6-19 00:28
小三示威 「看妳老公多猛」
[color=navy] 「抓猴」最難的就是取得通姦證據,不過高雄卻有一名囂張又無知的小三,把和人夫偷情自拍的性愛影片e-mail給正宮示威,還嗆對方:「看妳老公多猛!」讓正宮輕易取得兩人通姦證據,提告妨害家庭;警方日前傳喚小三到案說明,她發現寄給正宮示威的性愛影片反成無法狡賴的證據,不禁感嘆:「真是自作孽,不可活。」
警方表示,在高雄一家電子公司上班的劉姓男子(四十一歲)跟妻子陳姓婦人(四十歲)結婚十年,育有一女,兩人婚後感情還算融洽。今年年初,劉男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一名在服飾店上班的蔡姓女子(二十八歲),兩人越走越近,最後發展成婚外情。
日前陳婦發現老公在屋外講十分鐘手機後,走進家門上廁所,隨手把手機放在客廳。 陳婦趁機用老公手機回撥,蔡女接起電話嬌嗲地說:「喂,你又想我囉,你老婆不是在家嗎?」
陳婦聽到小三聲音再也忍不住,大聲在電話中怒嗆:「我不知道你是誰,但請妳不要再打電話給我老公,他不會跟隨便的女人在一起,頂多玩一玩,不會認真的。」陳婦關掉手機,找老公興師問罪,老公自知姦情露餡,坦承有婚外情,希望妻子原諒他,也不會再跟蔡女聯繫。
知道劉男電郵信箱帳號密碼的蔡女不甘心被嗆,氣得從劉男信箱的通訊錄中找到暱稱「老婆」的陳婦電郵信箱,把她和劉男自拍的一分鐘性愛影片寄給陳婦示威,還寫上「看妳老公多猛!他跟我是認真的,不是玩一玩!」
陳婦收到性愛影片,雖然氣炸了,但反而因此握有通姦明證,怒告蔡女妨害家庭。警方日前傳喚蔡女到案說明,她看到性愛影片後無法辯解,只好坦承婚外情,警方昨依妨害家庭罪嫌將蔡女函送法辦。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期間】與【追訴權時效】是不同的!
以通姦罪為例。通姦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亦即,在知悉配偶通姦之犯罪事實及相姦人時起,必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不得提出告訴。而追訴權時效則是指國家的公權力可以對通姦罪加以審判的時間,通姦罪的最重本刑是1年有期徒刑,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追訴權時效5年,修法後改為10年。
《刑法》通姦罪構成要件很嚴,通常須證明配偶與他人有性器官接合,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就不列入。但這種性愛的直接證據不太容易拍到或取得,一般認為應該構成通姦的案例,都因為缺乏直接證據獲判無罪。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刑法並未規範。
關於「抓姦」應注意的事項:
1.合法範圍內,在自家裝設針孔或錄音筆錄下配偶與第三者性交過程。
2.應找警方陪同抓姦,讓警方成為見證者,增加蒐證可信度。
3.在警方面前取得通姦雙方的衣物、垃圾桶內衛生紙、保險套等證物存證。
4.攜帶照相機、錄音機,透過影音蒐集當控告證據。
5.蒐集偷腥物證,如曖昧簡訊、信件,或自拍性愛照片等。
6.取得相關通姦證據,務必在6個月期限內提告。
另刑事訴訟有一「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人部分,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簡單來說,雖然告訴人只撤回對其中一位行為人告訴,但一旦撤回,等於告訴人是對全部的行為人撤回告訴。案件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譬如普通傷害罪、誹謗罪,及本案通姦罪等等。共犯係指共同參與犯罪,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及必要之參與犯(聚眾犯和對合犯),本案通姦劉男與蔡女就屬於上述的對合犯。
但此原則有一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本案無知的蔡女完全不知將她和劉男自拍的一分鐘性愛影片寄給陳婦,等於把抓姦最難蒐集的性愛證據,拱手送給陳婦。因而讓陳婦握有通姦明證讓蔡女無法辯解。
陳妻若決定撤回對其夫劉男之通姦告訴,依據上開原則,原本應該等於撤回對蔡女的通姦告訴,但因該例外規定,陳妻之撤回效力就不及於蔡女啦!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