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ak 2012-6-15 01:18
砍殺鄰居 潛逃大陸
[color=navy] 高市一名38歲許姓男子與鄰居郭小姐租同一棟房子的1樓及3樓,當年三月許某喝酒回家休息,郭小姐返家時發出吵雜噪音,許男向郭女抗議,郭女回嗆說許男是吃軟飯的,許男氣憤回家拿刀子多次刺殺郭五十刀致死。許男在事後將郭女的東西丟棄,且馬上打到旅行社訂定飛往大陸的機票。郭女前夫在找不到她人情況下,前往郭女的住處,發現她被人殺死馬上報警處理。且透過兩岸司法互助途徑抓到許男。
許男殺人手段兇殘,不把人命當命看,判無期徒刑且褫奪公權終身。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size]
[b]●義憤殺人[/b]
許男因郭女罵他吃軟飯的,一時氣憤拿刀動手將郭女多次刺殺。辯護人辯稱此為義憤殺人(刑法第273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或傷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而如殺人者事前計畫或事後殺害,皆不在此限,不可以「當場激於義憤」定之。
例如老公看到老婆和第三者在房間有性行為,激起憤怒,因老婆和第三人逃跑,老公追至外面將其槍殺,此行為不得謂義憤殺人。
許男當時基於氣憤而殺人,此與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公憤有別。
[b]●普通殺人[/b]
刑法上殺人罪,以加害人於行為之初有無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為斷。至殺人犯意之存否,固係隱藏行為人內部主觀之意思,惟可審酌事發當時情狀,觀其行為動機,視其下手情形、用力輕重、下手部位之手段,佐以其所執兇器、與被害人之關係暨行為後之情狀等。
[color=sandybrown][b]◎殺人VS傷害致死之區分:[/b][/color]
殺人和傷害致死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即在加害人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之預見,故意置對方於死地。(而被害人受傷部位是否致命部分,及傷痕之多寡,輕重如何,亦可供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
許男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惡行重大,並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法院認為有期徒刑之最高刑度,猶不足以償其行為之罪責,故判予無期徒刑。[/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