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ak 2012-6-15 01:17
破綻主義 有責訴離婚未准
[color=navy] 劉姓老翁和楊婦結婚多年,楊婦習慣和鄰居打麻將消磨時間,劉翁指責楊婦沉迷賭博,且嚴格控管她的生活開支,劉翁要出國旅遊也不帶楊婦一同前往。
94年3月劉翁已逾80歲,生活起居無法自理,搬到長庚養生文化村,不管楊婦死活。楊婦將劉翁投保20年期滿的保險金2百萬拿去賭博,結果被牌友騙光。楊婦稱2年來到文化村探望劉翁10多次,均遭拒絕,且服務人員騙她劉翁已搬走。楊婦表示曾經盼劉翁回家共同生活,或接她進文化村互相照顧,但遭拒絕。此外,2百萬是供作生活開銷並無被騙錢。但劉翁仍以楊婦沉迷賭博而疏於照顧,向法院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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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10款判決離婚事由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消極破綻主義),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係抽象、概括的離婚事由。74年修正民法親屬篇,應實際需要導入破綻主義思想。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
楊婦沉迷賭博並楊婦將保險金200萬元,任由男性牌友騙取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劉翁所主張雙方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之事實為實在。另劉翁94年3月入住長庚養生村,致劉翁及楊婦未共同生活達5年之久,此事由已造成雙方間婚姻之破綻。楊婦表明希望劉翁返家與其共同生活,或共同入住文化村被劉翁拒絕,係因劉翁片面不欲維持與楊婦之婚姻生活造成分居之情況,雙方分居使兩方感情基礎受影響,劉翁應負主要責任,請求判決離婚於法無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