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ura 2012-6-12 00:24
抓惡狼 色情電話打爆帳單
[color=navy] 七年前,周爸爸驚覺剛從國小畢業的女兒在暑假期間沉迷上聊天室聊天,認識25歲的王男;涉世未深的女兒赴約,兩人第一次見面,王男就把周女載到旅館發生性行為。周爸爸過幾天發現女兒多一隻手機,經逼問後,得知女兒被陌生男子誘騙,男子還申辦一隻手機給她,供彼此聯絡。
周爸爸不甘心,為了找出王男,將手機交給女婿,由女婿撥色情電話打爆帳單,累積3萬6千元帳單。電信業者通知王男,王男認為電話被盜打報警。王男在警方查明內情後移送法辦,王男在案件審理期間到周家求情,希望被原諒且勿求償,王男也答應不追究盜打電話的責任。然而王男入獄服刑3年半,出獄後反告周男及女婿盜打電話。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227條[/u]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u]電信法第56條[/u]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佰50萬元罰金。
[u]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三款[/u]
追訴權,因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u]民法第195條[/u]
不法侵害他人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u]
民法第197條[/u]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olor][/size]
王男將未滿14歲的周女載到旅館性交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罪。周爸爸及其女婿盜打他人電話依電信法第56條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為十年,王男七年後才報案仍未過追訴期。周爸爸聲稱當年王男已不追究,當年雙方沒有白紙黑字寫下和解書,又無他人作證,不能證實王男及周爸爸有和解的行為。
[u][b]口說無憑[/b]
一般我們遇到車禍或其他案件若雙方願意和解,最重要的是要留下書面證據,以免當事人事後反悔不認帳。[/u]
來源:聯晟法網[/color][/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