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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gtw 2012-6-11 00:20

作賊喊抓賊 偷東西還敢報案

[color=navy]  人在做、" 監視器 "在看!

  北部一名陳男騎車尋找目標看到一輛貨車上有瓦斯爐具,偷偷搬下,放在機車上,在繩子綁贓物時,爐具的主人在自家樓上看見,大聲喝止,陳男來不及騎走機車,便丟下機車慌張逃逸。
  事後警方到場查扣作案機車及瓦斯爐。陳某連穿著都沒有更換就跑到警察局報案,說自己的車子被偷了。警員套話說實有一輛機車,還有上面爐具是他的嗎?陳男承認爐具為他所有,殊不知犯罪過程已被監視器錄下。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320條[/u]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u]
刑法第62條[/u]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color][/size]

陳男偷搬爐具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u]自首[/u]
於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事實之前,行為人向該機關申告自己之犯罪事實,而自願接受法院之裁判者,稱自首。按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有出於內心悔悟者,有由於情勢所迫者,亦有基於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者。陳男主動上派出所的原因是要將自己作案的車子報失竊,非根據自己的前晚竊盜之事由出於內心悔悟而自首,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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