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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 2012-6-10 00:27

你家就是我家!停車停到別人家

[color=navy]  屏東縣黃姓婦人,因接連好幾天下雨,為貪圖方便,將自家機車停到隔壁鄰宅無人使用的門前車庫,隔壁鄰居因八八水災暫時搬離居所,剛好最近回家查看災情,有無受損,當場發現住家前車庫門鎖遭人破壞,裡頭還停一輛機車,即報警處理。黃婦供稱,在自己停機車之前,車庫的門鎖已被破壞,且是因為下雨才將車停入。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size=2][u]刑法第306條[/u]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size][/color]

無故侵入指無正當理由之情形下,以身體事實上進入他人所支配住宅等場所之積極行為。

黃婦無正當理由下將自家的車輛停到鄰居的車庫內,黃婦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宅罪。因此就算是下雨天想要貪圖方便,也不可隨意將車子亂停到他人的車庫,即便是臨時搭建的也不可。

吃虧就是佔便宜,佔便宜不一定就是好事。如此新聞案例為貪圖方便卻吃上了官司,實在划不來。[/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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