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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boo 2012-6-2 00:33

離職員工報復 幽靈訂單無人買單

[color=navy][b]離職員工報復 幽靈訂單無人買單[/b]

  高雄市一名火鍋店的老闆,再用餐的巔峰時刻接到一名女子的電話,點了20個高消費火鍋餐點,還要求超辣的特殊口味,忽然接到數量多的訂單,加上不想要錯過做生意的機會,老闆將店內六個瓦斯爐都用上,期間因為來不及煮而得罪多名在店內光顧的顧客。老闆等了2小時,這20個火鍋都沒有人來領,等到火鍋都悶臭了才發現自己被耍。

  老闆調閱通聯紀錄,確定遭離職員工惡作劇,起因是女子不滿自己工作2天就被炒魷魚,因此挾怨報復。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u]民法第184條[/u]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color][/size]

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新聞中點餐的小姐打電話向火鍋店的店長點餐,事後卻沒有向店家付款且取餐。小姐點的餐點屬高消費的火鍋,又是一般人不常吃的麻辣口味。即使做好餐點想要另外轉賣其他客戶,也沒有辦法,造成那20的火鍋的下場只能丟掉。火鍋店的店家不僅損失那20份火鍋的材料費及工本費,還有損害店家的名譽。店家可向該小姐請求因惡作劇造成的損失費用。[/color]

[color=darkred]■侵權行為成立要件有七:
一、要有侵權行為;二、須侵害他人權利;三、侵害行為須不法;四、被害人受有損害;五、侵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六、行為意思要有故意或過失;七、侵權行為人要有責任能力。[/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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