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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l77 2012-5-31 00:20

恐嚇已婚女友 公開性愛光碟求復合

[color=navy]  楊男透過聊天室認識35歲已婚的鄭女,兩人金錢往來並發生性關係,在今年鄭女提分手,楊男在年初徉稱手中握有兩人性愛光碟及相片,以手機簡訊要求鄭女給錢並繼續和他交往,簡訊包括「你不當我的寵物,你只有一無所有,背負罪名」等內容,否則要把性愛光碟、相本散播給鄭女的丈夫、家人及同事;隔幾天,楊男打電話通知鄭女在屏東市某醫院拿錢,鄭女確認楊男到醫院後即報警抓人。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u]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color][/size]

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行為,並無限制,凡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行為或其他暗示其危害,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而使其心生畏怖者,均不失為恐嚇行為;又其既遂、未遂之區別,以使人交付之所有物有無交付,即犯人是否得財為標準,如已實行恐嚇尚未得財,自係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恐嚇未遂之罪。

新聞中楊男為向鄭女索討金錢,接續傳送簡訊予鄭女,復於98年3月傳送簡訊及撥打電話給鄭女,恐嚇於當晚交付1萬元現金,否則將散播性愛光碟、相片,公布婚外情之事予鄭女之家人、同事知悉,致鄭女不得已依楊男之指示備妥1萬元現金,並攜至醫院,惟嗣後鄭女向其丈夫求助,丈夫及警方到場阻止,故未能得逞,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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