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ura 2012-5-26 09:30
夫半夜傳簡訊罵8個月 妻訴離判准
[color=navy] 離婚愈來愈簡單?嘉義縣朱姓男子與彭姓妻子感情不好,竟利用妻子出國旅遊沒有告知的機會,自行「款包袱仔」搬離住處;事後,朱男還多次三更半夜傳簡訊罵妻子,時間長達八個月之久。彭女受不了向法院訴請離婚,一審雖被駁回,但二審卻認定此舉屬虐待判准。
審訊時,朱男辯稱,由於妻子個性剛烈、獨斷獨行、難以溝通,傳簡訊是他與妻子溝通及有不滿情緒時發洩的唯一管道,並沒有侮辱妻子的意思。
不過,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卻指出,從彭女提供的簡訊事證來看,朱男傳簡訊的時間,幾乎都在凌晨一點到六點左右,這是一般人睡覺的時間,在此一時段傳送沒有溝通意義的簡訊,客觀上很難認定是為了溝通,或一時情緒發洩所為。
更何況,簡訊裡還有「幹」、「賤」、「不要臉女人」、「操妳媽的」等字眼,加上更有「離婚剛好成全妳跟外面的男人嗎」、「要時間我有、要命一條、妳逼我上絕路沒關係,看我敢不敢」等誣指妻子通姦及恐嚇內容,顯然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
朱、彭兩人於九十二年四月結婚,九十五年四月搬到嘉義縣朴子市居住,並未育有子女。九十九年十一月間,彭女出國旅遊,但卻沒有告訴朱男,等回家後,卻發現朱男已收拾好行李搬離兩人的住處。
朱男被控從九十九年九月到去年五月間,多次在三更半夜傳簡訊辱罵彭女後,對方終於忍無可忍向嘉義地方法院訴請離婚,但一審卻以朱男所為未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駁回,直到上訴台南高分院才改判准予離婚,此案仍可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本應互助互諒,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對他方施以精神上或肉體上之虐待,至他方無法忍受,婚姻已生破綻,為保護無過失一方配偶之利益,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u]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u]。」
於上述條文中,即明確指出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要件,須為上述者其中之一,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另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解釋揭諸之判斷標準「[u]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u]。」可資參酌。
本案新聞中,朱姓男子利用妻子出國期間,擅自搬出兩人住處,並不斷於深夜時間傳簡訊騷擾妻子,其中包含恐嚇、誣指妻子通姦等內容及一些難以入耳的難聽字眼,對她人格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已構成不堪同居虐待,超越一般人所能忍受的程度,故法官判離。[/color] [/color]來源:聯晟法網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