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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ine 2012-5-25 00:19

空穴來風 小心誣告

[color=navy]  台北市一名陳姓女子向警方報案,指稱自己被路上做直銷問卷的劉男性侵,陳女說兩人約見面,劉男拿紅酒給陳女喝,而後昏昏欲睡,醒來時發現自己全身脫光已被性侵。劉某被依強制性交罪移送,檢察官調查發現,原本兩人以3000元援交,且陳女到地檢署又改口說沒有性侵並表示警局筆錄都是女警推測。最後劉男獲得不起訴處分,陳女以誣告罪移送。台北地院審理時,陳女坦承在援交緊要關頭叫劉男免帶套,劉男驚覺不對,付1000元後閃人,陳女憤而提告。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169條[/u]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color][/size]

陳女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陳女與劉男相約援交發生爭議,劉男不願給付原所約定之援交金額,故而誣指劉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及其於犯後猶矢口否認犯罪,劉男雖經被告提出告訴,然旋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陳女挾怨報警對劉男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在檢察官偵查時陳女坦承劉男並未對其性侵害並表示不再對劉男告訴之意。陳女一時氣憤而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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