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表姊託妻當孕母 表弟怒告通

manth 2012-5-23 00:15

表姊託妻當孕母 表弟怒告通

[color=navy]  台北市林姓男子的戴姓表姊夫婦無法生育,5年前向林妻求助,當時林男認為僅是「捐卵」協助表姊生育,故簽立同意書;未料妻子產下一女後,他才恍然大悟,原來妻子除提供卵子外還奉上子宮,愛妻竟成了貨真價實的「 代理孕母」!林男憤而指控表姊為滿足求子慾望,行親屬亂倫、間接通姦之實,造成他與妻子的婚姻破裂,求償500萬元精神慰撫金。

[b]人工受孕非通姦 判駁回[/b]

  士林地院家事庭昨審理後,認為林某簽立相關同意書均有一段時日,其妻受孕至生產過程始終知情,且人工受孕產女並非通姦行為,判決駁回。
  林某昨受訪指出,理工背景的他,全然不懂法律,在前妻授意下,認為僅是「捐卵」而非當代理孕母,所以沒多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手術同意書」、「代理孕母契約同意書」等內容就簽名。後來發現前妻所生的第3個女兒,並非他親生,而是表姊夫的孩子,進退兩難之下,只好簽具「收養契約書」;之後夫妻雙方也為了3女出生鬧得不可開交,造成夫妻離婚,他為討回公道,才控告表姊夫婦。
  林姓男子主張,他與戴女為表姊弟,5年前過年期間,戴女與其母到他家拜訪,見他們夫妻倆育有兩女、家庭圓滿,戴女與其妻相談甚歡;半年後,戴女希望他的妻子幫忙生育子女,遭他拒絕。一週後,戴女又告訴他,是利用試管嬰兒捐卵協助生育,由林妻交付空白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手術同意書」,他認為是單純「捐卵」或「捐精」而簽名,再由其妻到醫院進行人工授精。
  戴女表示,林對妻子懷孕從未異議,產女後也親自出庭完成收養手續,豈能推託不知情?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代理孕母」,是最近幾年來科技發達所衍生出的問題,所以我國民法以及相關法律都未作出規範,前些日子,曾經有人主張要制定相關法律加以規定,由為問題涉及層面非常廣泛,經過一連串討論,沒有獲得結論,又把問題擱置下來。台灣近年來亦發生不少代理孕母所衍生出的法律問題,包含代理孕母契約的效力、子女血緣及身份的確定等,值得法界人士探討。

衛生署曾將代理孕母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並送交立法院審議,這也是台灣自試管嬰兒出生以來,人工生殖法首度出現捐精或精卵子字眼的法案,並獲得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不過,後來由於相關團體提出商業販賣、倫理血緣、子宮租借等女性身體物化的質疑,最後法案未再做進一步討論,草案最後無疾而終。

在台灣目前代理孕母法律規範付之闕如的情況下,此案之爭議在於林某與表姐之間所簽立協議借腹生子之契約是否成立?透過代理孕母生子,是否構成通姦罪?
法界人士指出,依據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亦即,目前並無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代理孕母制,當事人之間自訂之代理孕母契約關係,理應有效。此外,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法界人士指出,代理孕母之契約關係是否有違公序良俗,實有爭議,但若以此為由認定契約無效,恐怕更難成立。

法院認為,林某早在事前即簽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手術同意書」、「代理孕母契約同意書」等同意書,事後又協同辦理收養手續,故無法否認其早已知情代理孕母的情況,其主張誤以為妻子僅『捐卵』並未得到法院採信。在認定林某係同意的狀況下,其所簽立代理孕母的契約應屬有效,不應事後反悔要求賠償,故駁回林某的請求。

至於該子女出生後的身份認定問題,我國目前民法係採以「己身所從出」為「母親」的 定義。子女之身分,我國親屬編在第1061條規定,婚生子女係指因婚姻關係受胎之子女,第1063條第1項則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為婚生子女。因此在本案例中,該子女自應先推定為林某之婚生子女。如其妻想否認為夫之婚生子女,亦可另外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或如本案由雙方協議辦理收養。

至於通姦罪的部分,目前我國刑法採性器接觸論,男女雙方之性器官若無接觸,並不構成通姦罪,此案檢方裁定不起訴處分,並無爭議。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表姊託妻當孕母 表弟怒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