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gaQ 2012-5-22 00:03
母親產子棄置廁所 遺棄致死罪
[color=navy] 台中市一名蔡女,在幾年前某日凌晨與男友在網咖時,於廁所產下一子後,將衛生紙塞入嬰兒口中,用衛生紙包住頭,丟棄在垃圾桶,再回到座位繼續上網玩遊戲。一小時後清潔工發現小男嬰奄奄一息,送醫急救後仍在八月十六日宣告不治。
檢方認定蔡女第一次生產,緊張過度處理男嬰不當致死,依遺棄致死罪起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274條[/u]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u]刑法第294條[/u]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olor][/size]
新聞中,檢察官以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契約遺棄罪將蔡女起訴,法條的構成要件有遺棄以積極之遺棄行為及在有保護義務之要件下,消極的對被害人不加救養。對於被遺棄人,依法令之明文規定或依契約自願承擔意思,而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者。
母親對孩子有養育保護的義務,蔡女將嬰兒遺棄在廁所。檢方依據認定訊問筆錄,蔡女恐對於將衛生紙塞入嬰兒口中、及用衛生紙包頭的行為,並非有殺嬰兒的動作與意圖。蔡女的行為恐不構成生母殺嬰罪(刑法第274條)。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