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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Q 2012-5-22 00:02

破解部落格密碼 觸法!

[color=navy]  林姓女大學生的前男友和前任女友熊女複合,林女又難過又生氣,便將熊女的部落格密碼破解,將部落格中的較私密文章公開。

  熊女部落格中的文章有些是公開的有些以密碼鎖住,某月底熊女發現自己部落格內公開的文章皆被刪除,有鎖上密碼的文章被公開,原本熊女想把文章重新鎖上密碼,沒想到自己設定的密碼被更換,根本無法進去自己部落格。熊女的文章是自己男友的交往過程及親密行為的紀錄,林女將這些文章公開,還強力推銷,要同學來看熊女的部落格。

  熊女查證是男友的前女友林女所為,還怪她搶了男友應該付出一點代價。林女向警方說自己不知道行為有那麼嚴重,警方仍依就法辦。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size=2][u]刑法第358條[/u]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b]刑法第16條[/b]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u]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第34條[/u]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size][/color]

林女無故輸入熊女部落格帳號密碼,破解適用電腦之保護措施而入侵熊女部落格,將熊女的私密日記公開,損害到熊女個人名譽及權利。林女的行為已侵犯刑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個人法益及國家法益。

在刑法第16條有規定,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國家法律,經頒布施行,國民即有遵守之義務,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否則假藉不知法律即可恣意妄為,則法律秩序將因之崩解而蕩然無存。[/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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