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ym 2012-5-19 00:06
妻懷疑丈夫出軌 偷看郵件 被判有罪
[color=navy] 南韓有一名婦人懷疑丈夫出軌,便於三年多前在首爾家中獲取丈夫的電子信箱密碼和帳號,發現丈夫和外遇情人之間所發送的郵件。婦人列印出郵件內容,將其郵件內容控告丈夫的證據,並在法庭上主張這是丈夫和別的女人有染的通姦罪的資訊,對婦人來說不是秘密。法院表示郵件裡是丈夫和另一名女子的隱私。結果婦人因侵犯隱私的罪名而被起訴,並被首爾的法院判處罰金三十萬韓元,約一萬台幣、緩刑兩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b]※這件新聞放在我國刑法也是有罪的![/b]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
[color=darkred][size=2][u]刑法第358條[/u]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u]刑法第363條[/u]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size][/color]
刑法第358條保護法益係電腦之使用安全,使用人能合理期待其電腦具有高度之安全性,而安全性卻因為他人之無故入侵行為而遭受破壞,行為人即可能該當本罪。
→ 使用人能合理期待其電腦具有高度安全性之情形有兩種:
【第1種】為設有保護措施:
使用人已為其電腦設有密碼,或已安裝其他類似之保護措施。這些密碼及保護措施原足以阻絕他人無故使用電腦,以確保資料之安全性,但卻因為行為人以盜取之密碼或破解保護措施之方法入侵。此行為就算未生實質損害,該電腦之安全性已受到破壞,行為人已該當本條之罪。
【第2種】為系統漏洞:
使用人原能合理期待電腦係處於安全狀態,但卻因為他人無故利用系統之漏洞而遭到入侵,雖然使用人未設有保護措施,但因為在正常使用情形下,他人應該無法進入並使用其電腦,因行為人利用系統漏洞而遭到入侵,可能該當本罪。
如果電腦未設有密碼,或雖設有密碼,但使用人輸入密碼開機後有事離開時,卻未再設密碼保護,因而遭到他人輕而易舉地不必使用任何密碼或破解手法,即得以無故使用其電腦,此類情形原則上均不成立本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