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npc 2012-5-17 20:12
99年基層行政警察【刑法】試題答題示範 (二)
99年基層行政警察【刑法】試題答題示範 (二)
二、甲、乙二人相約至網咖上網玩天堂遊戲,嗣甲窺見
乙之帳號及密碼,趁乙外出用餐時,輸入乙之帳號
及密碼,將乙在天堂遊戲中之天幣及寶物全部轉給
自己的角色,試問甲是否成立犯罪? 如有,又
成立何罪?並請敘明理由。
本題,甲之行為具有侵入他人電腦,侵害他人電腦記錄 及變造準文書之性質,
其所應成立之犯罪及其競合關係 ,可分別依序為如下說明:(鑑定式破題法)
(一)、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以下稱本法)第358條之
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以甲之第1個行為先加以探討)
1、按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
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侵入他人
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為入侵電腦或相關
設備罪。本法第358條著有明文。
(被檢視該當與否之根基法條)
2、本罪主要保障資訊之安全,防止無故刺探他人
網路上之隱私性。甲主觀上具有入侵乙之電腦
保護措施之構成要件故意,客觀上無正當理由
而輸入乙之帳號、密碼,以侵入乙電腦中屬於
個人隱密之保護措施及區域,並已造成乙之
實質損害,核其行為已該當本法第358條
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且具違法性與罪責。
甲之行為成立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以直接套入案例事實之方法,嚴謹簡潔論述其該當性,
違法性,罪責,進而形成結論)
綜上所論,甲之行為成立入侵電腦或相關設罪。
(二)、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9條之侵害電磁紀錄罪:
(以甲之第2個行為加以探討)
1、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為侵害電磁紀錄罪。本法第359條,
規定甚詳。(被檢視該當與否之根基法條)
2、甲利用輸入乙之帳號、密碼方式而將乙之虛擬寶物變
為自己所有,其主觀上具有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
(虛擬寶物性質屬文義性、意思性紀錄)之構成要件
主觀故意,客觀上為此一變更他人電腦紀錄行為,
其已致乙權益受有實質損害且具違法性與罪責,自應
成立本罪。(以直接套入案例事實之方法,嚴謹簡
潔論述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進而形成結論)
準此,甲之行為成立侵害電磁紀錄罪。(小結)
(三)、甲之行為亦可能成立本法第210條變造準文書罪:
(以甲之第2個行為同時課能成立之罪加以探討)
1、網路上之虛擬寶物,其乃表彰其遊戲擁有者角色 所擁有
可以使用該遊戲之權利範圍,性質上既為電磁紀錄,亦係
本法第220條「準文書」概念所指之對象。
2、甲將之變更為自己所有,其主、客觀均具有變造他人準文書
之構成要件主觀故意及其客觀變造行為,且足以損害乙之
權利,並有違法性與罪責,其行為亦成立變造準文書罪
(本法第210條)。(以直接套入案例事實之方法,嚴謹簡潔
帶出該當法條,論述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進而形成結論)
(四)、1、甲之行為成立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與
侵害電磁紀錄罪,二者間具有「法條競合」
之吸收關係,僅論以本法第359條侵害電磁
紀錄罪即為已足。(§358與§359之先處理)
2、又甲之行為所成立之侵害電磁記錄罪與
變造準文書罪,因係屬一行為而同時觸犯
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本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359與§210之競合處理)
結論:甲之行為成立侵害電磁紀錄罪與偽造私文書罪,
依本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之。
(結論應簡潔有力)
陳一夫 老師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