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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na 2012-5-12 00:10

國道車禍糾紛 客運公司連帶賠償

[color=navy]  陳某駕駛小客車載乘黃女,在行經高速公路泰山路段遭客運追撞。客運公司主張係因陳男在高速公路上未依規定,緊急切換車道到客運前面,且車禍當時陳男血糖高達249,因此導致昏倒引發車禍。

  高等法院根據乘客黃女證詞及車禍鑑定圖(車體上撞痕及地上煞車痕),認定是客運未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法院判客運公司與駕駛連帶賠償陳某785萬元。刑事部分駕駛已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半年確定。

[b][color=blue]法律教室:[/color][/b][color=blue]

[color=darkred][size=2][u]民法第188條第1項[/u]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size][/color]

所謂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是否已盡相當之注意,其所應注意之範圍,關於選任方面,著重於受僱人之技術是否純熟,性格是否謹慎精細;而關於監督方面,則在於受僱人職務之執行,是否已提示其應注意事項,有無派員督導等。

駕駛受僱於客運公司擔任大客車駕駛,負責旅客運輸工作,事故為客運公司執行載送乘客時發生,客運公司選任職業客車駕駛,乃令其經常性駕駛大眾運輸工具在外載送乘客,有一定程度之風險,除應著重受僱人駕駛技術之純熟度外,就其性格是否謹慎小心,亦應特別注意;且受僱人經常在外載送乘客,公司更應多加提醒其遵守行車規則。駕駛因行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導致駕駛之大客車煞車不及,撞及陳男所駕駛之小客車,客運公司未加強受雇人之安全駕駛觀念,難認已盡監督義務,陳男請求客運公司與客運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係以有理由。

◎車禍鑑定圖的重要性:
車禍的責任歸屬,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很大,而肇事責任鑑定必須依據警員現場處理所蒐集的證據,包括被害人證詞、肇事人證詞、目擊證人證詞、現場跡證、車體跡證、人體跡證等,經由肇事重建的程序,分析出肇事原因,再經由「路權侵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的歸責法則,來判定當事人的肇事責任。

[color=red]通常容易發生車禍三大主要原因有:
(1)酒醉(後)駕駛失控(22.05%)
(2)未注意車前狀況(18.68%)
(3)未依規定讓車(11.69%)[/color]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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