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lamaow 2012-5-11 00:04
45元的代價值得嗎
[color=navy] 方姓賣家在網路拍賣上賣價值45元魔晶土。翁姓買家在去年七月底,在拍賣網站向方姓賣家購買魔晶,雙方因魔晶土的色差問題起爭議,買家因而在拍賣網站上留下負面評價。方賣家氣不過而到買家的評價留言上,反覆張貼400多條意見,還在公開的網站留下翁男的姓名、電話及住址並寫下「產品有問題?還是個人成長思想偏差乖戾胸襟狹小?您應該外表長相像恐龍,內心修養更像恐龍的人」攻擊對方等文字詆毀翁男的名譽,翁男自覺被騷擾只好報警處理。
法官認為被告具有大專學歷,卻未能自我檢討情緒管理問題,在網路上散佈侮辱原告文字。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309條第1項[/u]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color][/size]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司法院30年院字第2779號解釋參照)。故只要在事實上有此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已達到公然之程度。又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方男對於翁男在網路上所表示之負面交易評價,其不虛心接受反面意見以求改進,反而心生不滿,公然在網路上,利用網路具流通性之手段以侮辱言詞相加,顯未能適度對待及尊重翁男,對翁男名譽之損害非微,惟仍認係翁男刻意給予負面之交易評價,始引發其本次犯行,係遭翁男之設計陷害,並沒有自我檢討其情緒管理問題,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30天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