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lamaow 2012-5-11 00:03
恐怖的苦肉記 追求對方行不行?
[color=navy] 有名男子要向女友證明自己的心意,找牙科醫生拔牙,並將牙齒連同情書一起寄給對方,代表此情此心沒齒難忘,造成女友的恐懼。還有一名女子將常在某個地方偶遇住在同一層樓男子,經大樓保全提醒,發現男子緊迫盯人,製造相遇機會。另有男子發現心儀者追求者眾多,為表示自己最真心,竟在親友面前剁下小拇指,被送到外科急診。
很多人都有不愉快的被追求經驗,狂打電話、傳簡訊,有意無意的出現在身邊、向他人打探消息又或是跟蹤、在人家家樓下站崗、裝可憐使用苦肉計,大庭廣眾下公開示愛想拒絕也無法,最令人感到畏懼。這樣各種的示愛行為會不會適得其反,反而變成一種性騷擾?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304條[/u]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color][/size]
[b]性騷擾防治條例[/b]公布時間94年2月5日,98年1月23日修正。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就法條大致可分為3部分:
1、[b]口頭或肢體上的侮辱、藐視,或與性和性別有關的不當騷擾行為。[/b]
例如:盯著別人身體看、言語中帶有性別或性的歧視與侮辱;觸碰別人的身體。
2、[b]在不是你情我願的情況下,以交換利益為主的性活動。[/b]
例如:上司、老師利用權勢、考績或成績為理由要求秘密性服務。
3、[b]公開展示宣導品造成他人遭受冒犯,以致影響正常生活的行為。[/b]
例如:強迫別人看A片;寄送不當的色情圖片、文章等;要求異性同事陪同應酬等。
請注意若長期持續的行為嚴重影響對方生活作息,令人感覺到噁心討厭。此種行為恐已經構成性騷擾罪,更嚴重者更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