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ny 2012-5-8 00:10
空姐告男性騷 逾告訴期不起訴
[color=navy] 袁姓前空姐控訴公司的嚴姓長官對她性騷擾,日前到台北地檢署提告;北檢今天偵結,因已逾6個月告訴期,將嚴男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袁女指控嚴男於去年6月初在航空公司員工宿舍內,對她摟抱又摸胸;嚴男又於去年6月21日晚間,拉她手作勢要親吻,還遭平面媒體拍到。
檢方指出,性騷擾防治法為告訴乃論,應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告,但袁女是今年2月24日才提告,已逾6月告訴期,因此依法不得追訴。
台北地檢署去年12月間認定嚴男的前郭姓司機與袁女,藉性騷擾為由,向嚴男恐嚇索新台幣100萬元,檢方將郭、袁兩人起訴;目前案件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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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u]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u]。」
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於該法第2條有明文規定。
◎告訴又可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兩者:
告訴乃論,係指非經告訴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意謂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察局報案後移送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告訴乃論之案件。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一審宣判前聲明撤回,徹回後告訴人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非告訴乃論,係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可介入偵查辦理,並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逕而決定是否起訴,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