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ny 2012-5-8 00:10
味丹少東販毒 羈滿8年將獲釋
[color=navy] 味丹楊姓少東走私30公斤海洛因案,更二審至更七審都判無期徒刑,台南高分院更八審今天維持更七審判決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5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不過,楊某被羈押將滿8年,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今年5月19日生效施行,若是全案無法在這天之前判決確定,楊某將被釋放;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表示,承審法院將依法處理;楊某若被釋放,將是台南高分院首名適用速審法的在押被告。
高職學歷的楊某,染上吸毒惡習,民國92年12月和寮國毒販「山老大」協議購買海洛因磚,楊某先是透過在越南認識的侯國柱(判無期徒刑,羈押在台南看守所),介紹認識王慶財(判刑13年,羈押台南看守所)後,再決定以進口越南魚貨夾藏毒品方式入境。
楊某及侯國柱2人在寮國購買海洛因磚100塊,淨重30公斤200多公克,民國93年1月9日夾藏在魚貨中,以漁船運載至高雄市前鎮新港碼頭時,被雲林地檢署破獲。
雲林地檢署偵結後起訴求處死刑,但雲林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及更一審改判死刑,但更二審以毒品未售出楊某就被捕,對社會尚未造成重大損害,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刑事妥速審判法之通過,主要目的乃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法院應依法迅速周詳調查證據,確保程序之公正適切,妥慎認定事實,以為裁判之依據,並維護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者,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得無故拖延。
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另外,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若有侵害速審權之法律效果時,法院得經被告聲請,審酌是否有: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
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又,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除前述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需以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為限。然若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