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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niyo 2012-5-5 00:11

無效婚姻之贍養費請求

[color=navy]  按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規定:「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移送於他法院。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故無效婚姻無過失之一方,因婚姻無效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於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時,一併起訴請求對方給予相當數量之贍養費。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非以其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size=2]([color=red]最高法院八十年台上字第一六八號判決參照[/color])[/size]。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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