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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rew 2012-5-4 00:09

父親利用女兒恐嚇取財

[color=navy]  台中市一名經濟困頓的單親父親,發現自己女兒在網路認識廖姓男子,還曾發生兩次性關係。父親認為自己的女兒被人家睡去,竟和賴姓友人同謀仙人跳,欲謀取廖男錢財。先是強迫女兒找一位男性演一次上床,料準女兒會選擇廖男性交,之後,少女父親和賴男透過手機,連線到事先裝置在房間內的無線監視器,利用廖男和女兒在嘿咻時,父親和賴男持刀棍闖入強拍裸照索賠,並命令不得穿衣,擺出男上女下的姿勢拍照。廖男跪求願付二萬元和解,但少女父親認為沒誠意,廖男只好報警,警員到場認出該父女在二十天前也有索賠不成提告之紀錄。

  台中地院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父親和賴男一年徒刑,廖男因與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判處一年、緩刑三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346條[/u]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u]刑法第227條第3項[/u]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size]

父親及賴姓友人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但父親及賴姓友人並有因此取得錢財,其行為屬未遂。刑法恐嚇取財有分既遂未遂,並有處罰未遂的行為。故依刑法第346條第3項父親和賴男判一年有期徒刑。

和少女有性行為的廖姓男子,明知少女未滿16歲,仍和少女發生性關係,刑法鑒於被害人之稚齡,尚無充分為性行為自主決定之發育,予以保護。因此廖男和少女的性行為即使合意仍構成犯罪。[/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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