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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rew 2012-5-4 00:08

房仲業者售屋 低買高賣賺取差價

[color=navy]  王男五年前要將自己房子賣掉,找了某知名連鎖房屋仲介商,因買方陳女出價比賣方屋主高,游姓店長和業務司男、吳男,由游男出面買下房屋,然後辦理所有權登記前轉賣給買方,假裝是屋主直接出售給買方陳女,賺取差價35萬元。

  事後王男到該店工作得知買賣房屋的事情告上法院。高等法院依詐欺取財判三人刑期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339條[/u]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color][/size]

游姓和業務司男、吳男身為房屋屋仲介公司之店長及營業員,應本諸誠信,為客戶之最大利益而努力,竟因為貪取差價及仲介費用,對王男施用詐術,視誠信如無物,並造成王男財產之損失,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游姓和業務司男、吳男之所為就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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