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e 2012-5-3 00:01
不滿母交男友 兒燒機車被判1年1月
[color=navy]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35歲,在押)去年8月14日凌晨4時許,疑因不滿母親有同居人,在中壢市吉林路住處的道路,以打火機點燃布料放火燒母親的機車,附近民眾見狀報警。
案發後,陳男1個多小時許向警方自首。但法院審理時,他拒不出庭,經發布通緝後到案,裁定收押,法官據此不予減刑,依《公共危險罪》判處1年1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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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前兩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所稱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義,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該罪屬具體危險犯,也就是除實行法律犯罪行為外,需以事實上發生具體之危險始構成本罪。換言之,具體危險犯須在客觀上出現「危險」的結果,法官再就個別具體之案情,逐一審酌判斷,來認定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真存在現實之危險發生時,因此,具體危險犯被歸類於結果犯之原因所在。[/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