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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th 2012-5-2 00:05

搭乘飛機使用手機 自危危人

[color=navy]  陳女去年搭乘飛機由台北飛金門,當飛機準備起飛,空服員以廣播提醒禁止使用電子產品以免干擾航空通訊,陳女卻反其道而行,拿出手機想傳簡訊,高姓空服員請她關機,陳女卻理直氣壯的說一定要傳簡訊,很重要!並大聲咆哮。空服員制止無效報警處理,機長向塔台回報,塔台指示班機取消起飛,飛機開回停機坪,航警上機查扣陳女手機並移送法辦。

  台北地方法院昨依非法使用干擾飛航通訊器材罪,判處陳女罰金八萬元,還要沒收手機和SIM卡。

[color=blue]法律教室:

[color=darkred][size=2][u]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u]
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由民航局公告之。

[u]第102條[/u]
違反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size][/color]

在搭乘飛機時,強制手機關機係以保障國家及公共安全,避免因使用手機而干擾導航設施。陳女的個人行為足以干擾飛機飛行的安全且經空服員勸導不聽,因此被航警局移送法辦。[/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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