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th 2012-5-2 00:05
工人摔成植物人 工地負責人判緩刑
[color=navy] 某公司在民國96年承攬桃園縣觀音鄉工業區一處樓層拆除工程,並以一天2500元的薪資雇用三名男子拆除鋼架。因該公司未在工地設置安全設施,導致哀姓工人在電源未關閉的情況下剪斷外露電線時遭電擊摔成植物人。
第一審判決工地負責人黃男有期徒刑八個月。黃姓負責人不服上訴;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黃姓負責人應知工業用電及高處作業對工人的危險性,卻未督導被害人使用相關護具,也未確認電源關閉與否,導致被害人重傷。但審酌被告已與家屬和解,因而維持原審判決,再給予緩刑2年,並須賠償家屬100萬元。
[b][color=blue]法律教室:[/color][/b][color=blue]
[color=darkred][size=2][u]刑法第284條[/u]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size][/color]
黃姓負責人不具有水電施工專業,未提供、亦未監督哀男於高處作業時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網、安全帽防護具;復未確實檢查電源是否已經關閉,未確其他工作人關閉的電源是否正確,即率爾告知哀男電源已關閉行為時為公司之負責人,係哀男之雇主,並為工程施工現場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又被害人哀男因本案受有之傷害,已達無法自主行動之植物人狀態,自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身體重大不治之重傷害。
黃男所為,係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黃男應知工業用電及高處作業對於勞動從業人員之危險性,其無水電施工之專業,竟仍承攬電殛和墜落危險性甚高之系爭工程,且疏未提供或監督被害人使用相關之防護具,亦未切實確認電源是否已經關閉,其業務過失之情節嚴重,且被害人所受傷害已達重大不治之程度。被害人所受重傷害與被告之業務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