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uu2uuu 2012-4-29 00:02
互用紙條辱罵對方 「無聲」夫妻判離
[color=navy] 一名家住高雄的蔡姓男子,因與妻相處不佳提告離婚,2人育有2女,長女出生後,夫妻倆幾乎沒有在說過話,甚至用寫紙條的方式,多次辱罵對方,更在次女出生後分房,完全沒有生活上的交集,近期高雄地院審理,認定2人感情已淡,難再繼續走下去,判定離婚,2女由雙方共同監護。
根據媒體報導,蔡妻在紙條上寫有他姓名並辱罵他的字眼,罵他「禽獸」、「畜生」、「小心報應」;甚至叫丈夫死一死算了,蔡妻把這些紙條張貼在客廳佛堂隔壁,蔡妻則反駁說,是因為當時與丈夫吵架太生氣,才會寫出這些字眼。
蔡妻回應說,其實她並不想離婚,實在是忍無可忍才決定結束這段婚姻,原因是丈夫在外有小三,曾經離家出走過,還留紙條「賤人要不要離婚阿」等刺激性的字眼,目的是想讓妻子早點跟他離婚。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且夫妻生活貴在相互扶持,然蔡男與妻自結婚生下次女後一直分房,兩人之間甚至相敬如冰,雙方見面一句話都不說,皆以紙條傳遞訊息,更在紙條中惡言辱罵彼此,蔡男甚至曾有外遇情形;故共同生活之維持婚姻基礎不復存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color]
[size=2][color=darkred][u]民法第1052條[/u]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color][/size]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