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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andra 2012-4-19 00:00

頻頻提告 夫疲於出庭訴離

[color=navy]  台中市80歲姜姓老翁兩年前與妻子失和分居,妻子帶著兒子搬到丈夫另外一處的房子居住,至今尚未返家。有一回老翁跑到妻子的住處,為門鎖被更換一事搶鑰匙,加上雙方有生活費給付糾紛,妻子陸續對他提告傷害、竊盜、侵占、偽造文書、詐欺等訴訟,還聲請保護令。那些案件就算被判敗訴,仍一再抗告或再議,害他疲於出庭,身心受盡折磨虐待,訴請離婚。

  台中地院調查後認定姜妻濫行告訴,判淮離婚,且須給付丈夫六十萬元精神賠償。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u]民法第1052條第2項[/u]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color][/size]

妻子未與老翁溝通、協商,即逕自離家出走,期間不僅未尋求適當管道以解決兩造間之相處問題,反藉口種種事由屢對老翁提出刑事告訴,至少有五件之多;而老翁終隱忍妻子之攻訐,卻仍未能稍減妻子興訟之舉,足見雙方已無夫妻情分存在。老翁精神、體力受盡折磨,雖已年逾八十,仍覺難以維持婚姻,而需訴請離婚。客觀上實已對雙方間之感情產生嚴重破壞,而無回復之希望,主觀上亦難謂有與老翁繼續婚姻生活之意願,故地院認雙方間之感情已嚴重破壞,難以繼續共同生活,婚姻所生之破綻亦無回復之希望,其情形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此重大事由無論在主觀或客觀上均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自無再強求維持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之必要。

七十五年至八十三年間之事,老翁若有涉及不法,妻子應早可以提起告訴,足證妻子對老翁之一再告訴,已逾正常權利行使之範圍,而達濫行告訴之程度。依妻子提出之民事保護令聲請或刑事告訴,嗣後全部皆為本院駁回或獲不起訴處分,然妻子又一再提起抗告或聲請再議,益徵妻子欲使老翁受不利處分之意甚堅。

兩造婚姻因妻子之過失而經判決離婚,年逾八旬卻須訴請離婚以求妻子不再或減少對其精神折磨,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台中地院判妻子給付六十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color]

來源: 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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