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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ahue 2012-4-18 00:43

只要小心駕駛 車禍過失可判無罪

[color=navy]  證明只要小心駕駛,可以閃過「帝王條款」全身而退。

[b]【案例一】[/b]
  台中市97年發生一起小客車駕駛蔡某撞及機車騎士廖某致死案,小客車駕駛蔡某沿民權路往東行駛,到三民路口停車準備左轉,待左轉燈亮起他起步後,機車騎士廖男闖紅燈衝至路口,先滑倒後撞上他的車頭致死,蔡某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官調查發現,蔡某依照燈號行駛,左轉燈亮起才起步,同時對向的車道直行車已開始煞停,左轉車也開始起步,廖姓騎士卻闖紅燈,突然看見蔡某車子後自己滑倒撞及蔡某車子,蔡某發現機車時已煞停,機車則連人帶車滑行後撞上,嚴格說來是死者撞上蔡某車子,實屬不能防範,故判決無罪。

[b]【案例二】[/b]
  97年,司機林某駕車行經台中縣烏日鄉溪南路一帶時,因陳姓男子所駕駛的小客車逆向衝入林某車道發生對撞,陳某頭部嚴重外傷、顱內出血,送醫後不治。陳某為了閃避前方違規機車,高速衝入對向車道,林某煞車不及撞上,檢方將林某及機車騎士陳某都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檢方查出陳某原想左轉而違規變換到汽車快車道,後來又不想左轉而繼續往前行,致使後方的小客車駕駛無所適從,為了閃避機車而衝到對向車道。法官認為,死者突然衝入逆向車道,這是林某無法預先警覺,因此以無過失判無罪;但機車騎士陳某危險駕駛有過失致死之虞,判處有期徒刑5月。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刑法上的過失犯,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要件,且危害之發生要和行為人之欠缺注意,有因果聯絡關係,才能成立。行為人的行為和被害人之間的過失是危害發生的原因時,並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但只有被害人之間的過失是危害發生的獨立原因,行為人的責任與該項危害發生之因果關係已沒有相關性,行為人難以有刑法上過失的責任。

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的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該條件不一定成立該結果),不過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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