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恐嚇他人小狗 精神賠償賠5萬

ekul 2012-4-17 00:06

恐嚇他人小狗 精神賠償賠5萬

[color=navy]  去年4月,台北縣新莊市郭男嫌社區小孩吵鬧,在社區住戶大會上反被林姓鄰居罵「你家的狗比較吵,不管一管,見一次殺一次。」郭男提告求償精神損害,林男狡辯無說過此話但法官傳喚多名住戶作證,多名住戶都表示確有聽到殺狗的言詞。郭姓男子則強調,林某的發言讓他相當害怕,曾發函要求林某限期賠償及張貼道歉啟示,對方沒有善意回應才提告,板橋地院法官判鄰居須賠5萬元。

[b][color=blue]法律教室:[/color][/b][color=blue]

[color=darkred][size=2][u]民法第184條[/u]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u]民法第195條[/u]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size][/color]

所稱之「名譽」,係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故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

本件林男在社區召開管委會臨時大會時,以加害郭男所有小狗(動產)之事,恐嚇郭男,致郭男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即屬因故意不法侵害郭男之自由法益,足以造成郭男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是郭男請求林男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林男之恐嚇行為固侵害郭男之自由法益,惟依一般社會觀念,郭男之品德、聲譽在社會上之評價,尚不因林男之恐嚇行為而有所貶損,可見郭男之名譽權並不因之而受有侵害甚明。郭男請求林男刊登道歉啟事在社區大樓,法院認定恐嚇之行為並未損害到郭男的名譽,不執行。[/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恐嚇他人小狗 精神賠償賠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