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ltra72 2012-4-11 00:11
一夜爛醉 醒來身旁睡著大野狼
[color=navy] 一名李姓男子與朋友劉男、陳男,在KTV歡唱找來傳播妹J女等2人飲酒作樂。J女在KTV喝掛,三人將J女載到汽車旅館,J女醒來下體疼痛,身上僅有的4千元不見,床邊還躺著另一個男人。
J女怒告當晚三名男客,因J女下體沒採到劉、陳精液,檢察官僅起訴李男,板橋地院昨依趁機性交罪判他2年徒刑,考量他願與被害人和解,給予緩刑5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225條第1項[/u]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olor][/size]
又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5條第1項設有處罰之明文。
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至被害人之所以有此情狀,縱因自己之行為所致,仍不能解免乘機對其性交者之刑責(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376號裁判要旨參照)。
按李男乘酒興將J女帶至汽車旅館,利用J女因酣眠、泥醉等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予以性交得逞。地院依刑法第225條趁機性交罪判2年徒刑,給予緩刑5年。[/color]
[color=darkgreen][b]◎緩刑要件[/b]:
一、被告須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二、在此刑案未判決前,犯案者已經有另一個刑案已經被判定坐牢、且未執行完畢,那麼目前還未判決結束的新刑案就沒有緩刑的權利。
三、被告須具有申請緩刑的條件。[/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