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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love 2012-4-6 00:03

恐嚇成不成 誤乘計程車惹是非

[color=navy]  去年八月,現任軍人張士官從台中火車站搭乘許姓司機的計程車到台中監理站洽公,要返程時打電話給許姓司機請其至臺中監理所搭載。嗣張男等待約十分鐘後,見一輛計程車經過,誤以為係許姓司機之計程車,即開車門上車,並搭乘該車前往火車站。

  張男知悉搭錯計程車後,因害怕許司機責怪,並未立即與被告聯絡,且因行動電話沒電,無法接聽許司機撥打來的電話,致許男其煙空等。許男不滿被放鴿子怒嗆張若不賠償「要找記者到營區給你難看」,張男付一萬元後,許男還繼續要錢。

  張男報警偵辦,許男被依恐嚇取財罪起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size=2][u]刑法第346條[/u]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size][/color]

司機因張男未依約乘坐計程車,自認其在臺中市監理站等候約2小時,使其原可賺取之車資因而未能取得,甚且在該處等候2小時之工作時間亦因而未能載送其他客人。故司機主觀上自認張男未依約搭車,致其蒙受損失,進而要求賠償。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構成,必須要以不法之惡害通知達到於被害人,並足使其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為要件。許司機既自認其受有損失,且要求張男賠償所使用之語言為「若未賠償,將由記者陪同至成功嶺找部隊長官,要給張男難看」。而遇有民事上之糾紛,訴諸各種管道尋求解決,例如媒體或部隊長官,均非法所不許。是司機向張男表示欲找記者及長官解決,難認屬不法惡害之通知。至於張男主觀上自認司機將來經由記者陪同至成功嶺找其長官出面時,將造成其名譽上受損,或將無法晉升,甚且遭退役或軍法追訴,因而心生畏懼,惟此乃張男主觀上對於法律效果或行政處分上之錯誤認知,尚難因為張男主觀上認知錯誤,即反推認為司機為上開言語時係屬恫嚇之不法手段。

司機於98年10月15日以南下取款應給付車資及賠償利息損失為由,要求張男除先前承諾賠償之7,000元外,尚應給付車資2,500元及遲繳貸款之利息損失5,000元,雖司機所提出之要求於民事上顯難成立,但張男未將此事告知家人,且自認坐在司機之車上,自己懼怕將遭司機不利,因而承諾給付上開款項。足見,張男係因社會經驗不足,無法適當處理司機所提出不合理且近乎苛刻之條件,司機亦利用此點,進一步向張男提出更不合理之條件,並以投訴長官為由迫使張男接受。若張男具備通常法律知識及社會經驗者,應可明確拒絕,甚至尋求長官或相關單位協助,而不致遭司機予取予求。司機上開所為,於道德上實應予以責難,但其要求張男提出賠償時,畢竟未使用不法之文字或語言,以致於未與刑法上恐嚇取材之構成要件相當。難僅以張男自認承受相當壓力及內心恐懼,不得不答應司機所提出之條件,即認為司機確以不法之惡害通知張男。

本件關於司機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為有罪之判斷。[/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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