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gsung 2012-4-4 13:20
民法重要之代表題型答題示範
民法重要之代表題型答題示範
【內容簡介】 (一)、甲有一台珍貴古董電視(以下稱A電視),一日乙表示願
以高價予以收購之。甲應允,二人互為電視機及價金之
付。
(二)、甲以自己之名義,擅將乙所寄託之A車賣於丙,並互為 交付。
(一)、甲乙間就A電視間之所有權移轉等,依題旨,計有一個
債權行為及二個物權行為,其效力可析分如下:
1、關於A電視之買賣契約:甲乙間就電視與價金互
為買賣之意思表示並達於合致,依本法第
153條第1項及第345條第2項規定,該買賣
契約成立、生效。
2、關於A電視所有權之移轉:甲與乙就A電視所有權
之物權行為互為所有權讓與之意思表示合
致,此時應類推適用本法第153條第1項規
定,該物權契約成立、生效。又甲就該A電
視具有處分權且依本法第761條第1項而為交
付,故乙受讓A電視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有
效。
3、關於價金所有權之移轉:同上第2點之論述。
(二)、甲乙間就A車所為之法律行為,依各該行為性質,其效
力可論述如下:
1、關於A車之買賣契約:其論述內容與上述第1點內
容相同,故不贅述之。
2、關於A車移轉所有權行為:甲乙間就A車所有權互
有所有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並達於合致,此
時應類推適用本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其
物權契約成立、生效。惟甲就A車因非所有
權人,原則上無處分權,因此就該A車之交
付,應屬無權處分,依本法第118條之規
定,須得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以上書寫答案之內容,即適時、適式善用別人所未知
或忽略之法理概念,表達於答案內,藉此以突顯自己
正確、紮實之法理邏輯與科學,進而以巧力而吸取高
分之妙效。
全文摘自 : 民法之空間取悅吸分技巧(考試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