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gsung 2012-4-4 00:09
自導自演 謊報被識破
[color=navy] 台北市警方在日前下午四點多,接獲一名在彩券行工作的高姓女子報案,指稱自己在北投區公館路的巷弄內被飛車搶匪洗劫,警方隨即調查現場、並約談被害人,結果發現高姓女子說法漏洞百出。
北投分局偵察隊長陳烈誠表示,經警方突破心防,四十歲的高姓女子才坦承,是因為缺錢才謊報遭搶。
警方只耗費一個多小時就順利破案,訊後警方依照誣告罪嫌將女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最近多起社會事件中,常發現許多報案人謊稱報案之情況發生,小心此謊報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然依刑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可得知警察為公務人員,高姓女子謊報遭飛車搶匪洗劫,係屬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此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始足構成。但公務員有審查義務而對行為人所聲明或申請為實質審核時,則即其申報內容不實,亦不會構成該罪。
[color=darkred][b]◎誣告罪[/b]
此外,依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高小姐以違反客觀真實之事實而向警察報案其被搶,又未具體指定何人為犯罪之人,且主觀上具有故意,故可能該當此罪。[/color]
故高小姐向警局報案,謊稱其被搶劫之行為可能同時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