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laqian 2012-3-29 00:05
罵人黃臉婆 毒舌但非侮辱
[color=navy] 高雄市吳姓婦人因停車糾紛,指鄰居田姓女子是沒人愛的「黃臉婆」,田女告她公然侮辱。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黃臉婆」雖然不雅,但僅為個人修養層次問題,不構成辱罵,判吳婦無罪。
高師大文學博士李幸長認為,黃臉婆並沒有貶損之意,就像有時候妻子也稱丈夫為「死鬼」,有沒有惡意,要看說話時的氛圍或語氣。
判決指出,吳婦和田女因停車糾紛不睦,雙方有多起訟爭,積怨甚深,去年一月十三日吳婦見田女要外出,上前說:「妳沒有辦法跟我比啦,比妳命好,比妳幸福;妳沒有我命好啦,沒有錢,沒人疼,黃臉婆、黃臉婆!」田女氣告對方公然侮辱。
吳婦辯稱,她只是氣憤下語出不遜,不是有意侮辱,但田女說,「黃臉婆」是指「已婚中年女性,由於生活上眾多瑣碎事情而無暇顧及自身容顏,導致容貌比較衰老」,這樣夠侮辱人了。
法官查閱教育部國語辭典,查出「黃臉婆」的解釋為「不修邊幅,邋裡邋遢的婦人」、「丈夫對妻子的戲稱」。
法官給「黃臉婆」下的定義是:女性於愛情長跑、走入婚姻後,因照顧家中配偶、子女家事操煩,無吸引異性之裝扮動機,致疏懶於外貌、體態之妝點、維持,於外型上常髮型凌亂、穿著寬鬆隨意,於行為上亦倦於為面容明亮而化妝、保養,懶於為追求窈窕體態而節食、運動。
法官表示,「黃臉婆」不是說女人的臉真的黃掉了,頂多只是指面容失去明亮神釆且顯出老態,用詞雖非典雅,但僅是個人修養層次問題,吳婦應該沒有侮謾、辱罵意思;田女聽聞後主觀上雖有不悅,但客觀上應不至於減損或貶抑社會地位。田女還可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說話是一門藝術,就現今社會言,一不小心可能因為一句話就涉及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外加現今社會發達,資訊傳播迅速,人民對法規之認識也越來越廣,往往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動則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然,當真每句話皆能輕而易舉得構成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嗎?我想未必然…‧
[color=darkred][b]【名詞小解釋】[/b]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所規定侮辱,係要主觀上使人難堪為目的,以粗鄙之言語、文字、動作等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之程度始構成,其判斷標準更會依行為人或是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情況、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來判別,不會一概而論。其所保護之法益乃使當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之毀損,其名譽是否有遭毀損不是由當事人主觀上之認知決定的,而是藉由一般社會觀念來做評價,若評價結果是有毀損,即以名譽上之侵害,反之則未侵害,故不以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是否有受傷來評斷之。[/color]
就上開案例,黃臉婆在辭典上之定義解釋為「不修邊幅,邋裡邋遢的婦人」、「丈夫對妻子的戲稱」或是指「部分已婚中年女性,由於生活上眾多瑣碎事情而無暇顧及自身容顏的修賴,導致容貌比較衰老」之意等,故黃臉婆詞語之使用尚難謂對於其所指涉之對象有何貶抑社會上人格及地位,頂多係個人修養問題,且無謾罵、侮辱當事人之意思,雖然造成田姓婦人內心不舒服,但仍無法構成侮辱之要件。[/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