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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pe 2012-3-23 00:14

建商廣告不實 說到沒做到

[color=navy]  某建商在銷售林口大廈建案時,在廣告中刊載建案地下一層為「水幕迎賓迴旋廳」、「麗池養生俱樂部」等各項公共設施位置圖示外,還搭配「泳池養生會館SPA效果圖」、「泳池養生會館3D效果圖」,建商將建案地下一層停車空間、標示為俱樂部等公共設施,和原本核准圖不符、涉及廣告不實,今天被處以新台幣兩百萬元罰鍰。台北縣府認為這個建案地下一層應該是停車空間、變更為俱樂部和原核准用圖不符,違反建築法規定。

  另一案例,依照「OO天廈」竣工圖,2樓核定的用途是機車停車空間及機車升降機,但實際上該建案2樓在取得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作為lounge bar、宴客廳、KTV視聽室、健身房、多功能教室等公共設施,導致該建設公司及廣告公司在預售屋廣告中,一樓平面圖刊載「機車昇降機」、二樓平面圖刊載「機車昇降機」及機車停車位,實際上卻未給付。

  依照當地政府意見,該建築物地上2層核准用途是機車停車空間,如果不是依照原來核准的用途使用,業者應該依照建築法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依核准圖說恢復原狀,否則就是違規使用;而該建設公司及廣告公司也坦承,依目前建管法令規定,應該不可能獲准申請變更。

[b][color=blue]法律教室:[/color][/b][color=blue]

[color=darkred][u]公平交易法第21條[/u](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color]

原來核准的是應該要做為停車設施所使用,但他廣告的內容和實際上商品的使用內容和用途是不同的,這樣是作虛偽不實的廣告,會引起一般消費者的錯誤認知和決定。

消費者難以得知這些公共設施是違規使用,且承購戶須承受罰鍰、恢復原狀等風險,且無獲准申請變更使用的可能,也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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