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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y 2012-3-21 00:04

竊賊攀樹偷竊 面孔被拍落網

[color=navy]  高雄美術館一間別墅前的行道樹,竟然成了竊嫌的犯案工具,身材瘦小的小偷,趁屋主全家不在時,爬樹跳到二樓陽台,進屋偷走現金和五台共價值百萬相機,但賊星該敗,竊嫌的臉還是被監視器拍下被捕,而事後屋主則氣的說想把樹給砍掉。

  竊賊自以為是蜘蛛人,從行道樹攀爬上去,還拿著掃把不斷揮舞,想把附近監視器給撥開,但賊星該敗,他的臉孔還是被隱藏版的、屋主自家裝的監視器給清楚拍下。

  竊賊爬上二樓陽台後,敲破落地窗進屋,得手包括白花花的現金,還有價值超過百萬的五台知名相機,不過,百密總有一疏,最後還是靠著監視器影像,這名慣竊還是栽在警方手中,但事後,屋主驚覺門前路樹竟然成了小偷的犯案工具,實在氣壞了。

  一般來說,在人行道上的樹,權責屬於養工處,民眾要修剪要砍,得經過會勘,但如果屬於私有權,修剪與否民眾可自行處理。

  而這起行道樹成樓梯,竊賊闖空門案,這棵樹要如何處理,主管單位表示,還得再了解。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現今的社會竊盜案件層出不窮,實無法防患,就連住高樓層之住戶,竊賊也能利用爬樹之方式竊取他人之物,已變成社會的一種亂象。該案例,小偷趁屋主全家不在時,爬行道樹跳到屋主二樓陽台,敲破落地窗進屋,偷走現金和五台共價值百萬相機。

就上開案件,該名小偷已構成竊盜之行為,其竊取乃須符合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為要件,且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不法所有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處份之情形而言。竊盜罪之著手,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但仍須考慮其竊取行為是否有構成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要件,加重竊盜於100年01月26日已修法,修法之內容為 1. 增列並科罰金之規定 2. 將第1款之夜間移除 3. 將第6款修正為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

該案件並未明確告知犯嫌之犯案時間,所以不影響其日夜間之判別,竊嫌爬樹跨越二樓陽台並侵入住居行竊,已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故該竊賊之行為可能會依加重竊盜罪被起訴。[/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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