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pe 2012-3-20 00:15
擦撞賓士逃逸 受傷的是車子
[color=navy] 四日晚間,藝人胡瓜參加睡衣趴,休旅車原本停妥,但看到高先生前一格停車位比較大,怕停不到,急著開出來,才會發生擦撞。高先生開10年的賓士,左後方保險桿被稍微撞凹,儘管維修費不用2萬,有好心目擊者告訴他,車是被胡瓜撞的,但胡瓜人不在就算了,還沒留下連絡方式,明顯誠意不足。不想被冠上肇逃罪名,胡瓜出面自清。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u]刑法第185條之4[/u]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
肇事逃逸罪增訂之立法理由,乃「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使被害人即時救護」,是立法者認駕駛人駕車肇事後,倘能將被害人即時救護,或留在現場處理,避免後車再次撞擊傷者,均可減輕或避免被害人之傷亡,此攸關社會大眾生命、身體之安全,因而將駕車肇事逃逸行為。
本條既是在防止逃逸行為所產生之抽象危險,因此所謂「逃逸」,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裁判意旨參照)。
肇事逃逸為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凡肇事人於行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未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即駕車逃逸者,職是之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不論其責任之歸屬為何,即有義務留在肇事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以維護他人之生命與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color]
[color=darkred]◎[u]撞傷車子是否有肇事逃逸的問題?[/u]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爰此,即使只是擦撞,仍建議盡量留在現場處理後續問題較為妥當。[/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