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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pe 2012-3-20 00:13

誤「匯」大了 銀行連帶賠償損害

[color=navy]  去年4月陳姓女客戶到銀行,指示黃姓行員匯款100元買遊戲卡,行員誤聽成是匯款100萬元,錢匯出去後,客戶緊急提告,追回61萬餘元,損失39萬元。

  在一審時,法官認為陳女也有一半責任,判行員與銀行須賠陳女一半損失,行員與銀行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昨天判行員與銀行須連帶賠償19萬4802元給客戶定讞。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u]民法第188條第1項[/u]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color]

又法律上所謂僱用人必須注意之趣旨,係預防受僱人執行業務發生危害之意,故注意範圍,除受僱人之技術是否純熟而外,尚須就其人之性格是否謹慎精細亦加注意,蓋性格狂放或粗疏之人執此業務,易生危害乃意中之事(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6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黃姓行員受僱於陽信銀行嘉義分行,從事臨櫃交易業務等事宜,依陽信銀行嘉義分行內部作業規則或慣例,職員不得為客戶保管存摺或代為處理匯款轉帳等事宜。而黃姓行員既為銀行之受僱人,銀行自應就其監督黃姓行員業務之執行,盡相當之注意義務。然黃姓行員於執行業務之際,竟為陳女保管存摺並代為處理匯款事宜長達數年,銀行於本案事發後才知悉此事,顯見銀行內部控管出現缺失,銀行未盡內部管理監督之責,對於此等所生之損害,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帳戶雖係以他人名義開立,但完全授權陳女使用,帳戶內之款項可自由調度使用,而該帳戶過去數年來均係由陳女指示黃姓行員匯款,是帳戶內之款項,陳女可自由處理,是因活期存款帳戶之開立而成立之消費寄託關係,實係存在於陳女與銀行,陳女得對銀行,行使消費寄託物返還請求權,茲因黃姓行員將匯款100元誤聽為100萬元,就超過100元部分之99萬9,900元部分,自屬損害其請求權,但因陳女已追回610,296元,扣除進項部分後,陳女主張其受有389,704元存款不能追回之損害,請求黃姓行員及銀行連帶賠償。[/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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