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ory 2012-3-19 01:06
脫學妹內衣供拍照 國三男判賠
新北市板橋區某國中一名女生遭同班女同學懷疑是情敵,找多名男女學生在校園內毆打她,並逼迫脫衣拍照。被害女生家長認為其中施暴的丁姓、陳姓男生嚴重傷害女兒身心,提告求償。板橋地院判丁和陳的家長分別要賠8萬元和6萬元給被害女生。
此案發生在2009年9月27日,當時就讀這所國中二年級的一名女生,被情同姊妹的女同學懷疑搶她男友,兩人為此鬧翻。
當天上午第三節課下課,被害人遭對方找來的丁姓、陳姓國三男生及多名男女生叫到廁所,當場被丁姓男生等人抓頭髮、拳打腳踢及甩巴掌,幾名女生在一旁助勢並用手機拍下過程。
當天下午第二節課下課,被害人又被叫到學校教學大樓樓梯間,丁、陳及幾名女生語帶恐嚇的問她「妳要被我們全部的人打,還是自己脫衣服?」女生擔心再被毆打而選擇脫衣。
女生被迫脫去外褲,僅穿內褲,陳認為不妥而先離開;被害人後來還被強扯內衣,並被要求脫去內衣及打開雙腿,但她拒絕,丁強拉開她雙腿,以供助勢的女生用手機拍照,後來上課鐘響,一群人才離開。
學校後來獲悉此事,刪除施暴學生拍的照片並報警。警方依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將全案移送少年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