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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yu 2012-3-8 00:10

失卡遭冒貸10萬 男告贏花旗

[color=navy]  去年五月,王姓工程師在火車站遺失皮夾,王男的花旗信用卡遭竊,兩小時後接獲小偷冒稱花旗行員以掛失為由,騙取個人資料。隔天,他向花旗確認掛失手續,才知被冒名預借現金十萬元。小偷假冒行員打電話騙取個資,持卡預借現金十萬元,王男被迫還款後,控告花旗銀行返還不當得利。一審台北地院簡易庭判決王男敗訴,王男不服上訴。二審認為王男並未申請預借現金,花旗電話核貸不夠嚴謹,日前改判花旗須還款十萬元確定。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王男並未申辦預借現金,亦未授權任何第三人申辦預借現金,而小偷自始均係以王男之名義表明預借現金之意思,而非係以王男之代理人名義,亦未表明係代理本人之意思,自與表見代理之要件不符。王男既不負表見代理之責,則王男與銀行間自不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應認銀行係遭小偷詐騙,該等損失自難認應由王男負擔。從而,王男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銀行返還所受領之10萬元。

另就經濟觀點而言,發卡銀行具有較強之經濟能力,可藉由保險或其他方式轉嫁風險,或以較強之談判實力與特約商店約定風險比例分擔(例如保險等),故由發卡銀行承擔被冒用之風險,較之經濟能力較弱之持卡人承擔此一風險,顯更符合效益與經濟成本之考量。

而查,銀行既約定持卡人得以電話之簡易方式申請預借現金之密碼,而該密碼又係預借現金之重要憑藉,發卡銀行自應就核發密碼之過程為更嚴謹之審查或運作機制,例如以持卡人原先預留之電話再行與持卡人核對身份或以簡訊之方式做進一步確認,銀行以非不能而係不為之經營態度,課消費者承擔因此產生之損失,此等情形自難謂公平。[/color]

[color=darkred][b]◎信用卡小常識[/b]
★信用卡被偷或被搶,先向銀行掛失、立即報警。
★掛失時,往前推24小時內的他人冒用帳款不必付款;但多數現金卡未提
 供此服務,故應先掛失現金卡及掛失多合一卡所有功能。
★掛失時背不出身分證字號及帳號、卡號時,可按專人接聽。
★查明信用卡有無被盜用,並記下時間、客服編號及要求寄發掛失證明。[/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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