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igail 2012-3-7 00:06
看地方罵人 屋內幹譙不起訴
[color=navy] 一名林姓男子,日前開股東會時在會客室內,大罵其他股東「王八蛋」、「肖ㄟ」(台語:瘋子)股東認為是在罵他,便向地檢署提出控告林男公然侮辱,地檢署檢察官日前做出不起訴處分。
另一件梁姓男子與許姓男子,因車禍糾紛,於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室調解糾紛時,雙方意見不一致,許某索性脫口而出罵梁某「瘋子」、「幹」,事後遭梁某控告公然侮辱,地檢署檢察官一樣做出不起訴處分。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u]刑法第309條[/u]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color]
罵人「王八蛋」、「瘋子」、「幹」等等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基本上需依侮辱行為所發生的地點是否足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始能成立為由。倘若能足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才能構成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所以若在電話中辱罵對方或者是夫妻關起房門吵架,縱使講的在難聽,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