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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igail 2012-3-7 00:06

日婦假失明真誣告 判1年

[color=navy]  日籍婦人謊稱搭乘遠東航空飛機時遭砸傷,接連控告2名空服員業務上重傷害,民國95年間日籍婦人,在立委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指出6月間她搭乘遠航班機,遭空服員搬動行李不慎,導致她左眼失明、左側後臼齒碎裂,她要求遠航負責,並控告空服員業務上過失上傷害。

  但經檢察官查打到日籍婦人的袋子,體積不大,且袋內僅裝幾枝原子筆、小包科學麵、小扇子、襯衫等物,就算打到人,應不致造成眼睛失明、左側後臼齒碎裂等傷害。

  事後就醫的醫師表示未發現具體傷口,法官因而認定,空服員無過失傷害,並依誣告偽證等罪判決日籍婦人有期徒刑一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u]刑法168條[/u]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查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u]刑法169條[/u]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u]刑法277條[/u]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u]刑法278條[/u]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color]

日籍婦人於遭航空公司過失傷害後雖有馬上就醫,但並無大礙,事後卻謊稱自己左眼失明、左側後臼齒碎裂。然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20年上字第662號)依上最高法院之判例縱使日籍婦人受有傷害仍構成誣告。[/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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