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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boy 2012-3-6 01:05

不知夫入獄 越女痴等7年准離

[color=navy]  彰化縣1名越南籍阮姓女子結婚生下1子後,丈夫李姓男子即因案入獄服刑,李姓男子的家人刻意隱瞞阮女,阮女癡等7年多才發現丈夫入獄,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離婚獲准。

  彰化地院判決書指出,阮姓女子和李姓男子結婚生下1子,小孩才剛滿4個月,李姓男子即因犯罪遭判刑入監服刑,李姓男子家人擔心阮姓女子要求離婚刻意隱瞞,讓阮姓女子痴等丈夫回家長達7年。

  判決書說,阮姓女子得知丈夫入獄服刑後,認為2人結婚8年,真正相處的時間只有1年,小孩出生後也沒有時間和父親相處,父子間沒有感情,而阮女認為丈夫出獄之日遙遙無期,無夫妻之實,因此訴請離婚。

  李姓男子在法院審理此案時則主張,他被判11年有期徒刑,已服刑滿7年,明年可以提報假釋,他很愛老婆及小孩,假釋出獄後一定會奮發向上彌補妻子和小孩,而且如果2人離婚,小孩可能會被妻子帶回越南。

  地院法官根據社工提供的評估報告,認為阮姓女子下班後都親自接小孩放學,晚上陪小孩做功課,加上阮女工作收入穩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阮姓女子行使較佳,因此判准2人離婚,小孩監護權歸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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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因案入獄服刑,李姓男子家人擔心阮姓女子要求離婚刻意隱瞞阮姓女子,讓阮姓女子痴等丈夫回家長達七年,後得知丈夫入獄服刑後,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並取得小孩之監護權.。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而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為判斷,也就是婚姻是否已產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其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同一情狀,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決定之。且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若此基礎不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復合可能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就上開案例,阮姓女子與李姓男子剛結婚1年多,李姓男子隨即入監服刑迄今,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希望,故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離婚之事由可歸責於李姓男子,遂阮姓女子始得向李姓男子訴請離婚,故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

另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裁判基準,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為參考依據。李姓男子因案服刑中,顯不適任監護人一職,反觀之,阮姓女子目前有穩定之工作,且下班後都親自接小孩放學,晚上陪小孩做功課,較能給小孩完善之照顧,故始能獲得行使監護權之權利。[/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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