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ecca 2012-3-2 00:23
嫩妻賣淫 夫想嘿咻需付費訴離獲准
[color=navy] 姚姓男子娶得中國籍妻子,兩人年齡相差40歲,不料妻子來台後卻涉嫌賣淫,連姚男要行房時妻子都要求付費,經向高雄地方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全案可上訴,姚妻則已返回中國。
高雄地方法院22日公布判決書指出,姚男3年多前與中國籍妻子結婚,兩人在溝通上有障礙,後來妻子從事色情行業,讓他感到受辱,在鄰居間抬不起頭;此外,妻子除了於親熱時要求付費,還曾在他的餐飲中偷放不明藥物,造成他身體不適,雙方已無互信基礎,要求離婚。
高雄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開庭調查審理,傳喚姚妻均未到庭,經查已返回中國,再傳喚與她共事的證人,證稱她確實從事色情行業,判決姚男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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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條文中第1項第3款所說的「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並不單指身體上的暴力虐待,還包括精神上不可忍受的痛苦,導致不堪繼續同居。例如:時常半夜睡覺睡到一半,無故被先生叫起來痛罵、先生整天懷疑太太偷人……等等。
通常會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的嚴重性,斟酌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和其他情事,是否危及婚姻關係再做判斷。
本案例中,倆人結婚後沒多久妻子就開始從事色情行業,鄰居間皆知曉妻子名節有損,對姚姓男子來說簡直是精神虐待。且妻子甚至在餐飲中放不明藥物導致姚男不適,甚至連要求行房都得比照恩客付費!兩人之間已經沒有互信基礎存在,出現破綻,所以中國籍妻子應該負最主要責任,判准兩人離婚。
依據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而婚姻存續中的性行為,是否可以延伸解讀為同居義務之一,法律並無強制規定。案例中這對夫妻,妻子在外從事性交易,與他人發生關係,連夫妻行房時都要求付費,實在令人咋舌。妻子與他人發生關係的行為,亦已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他人合意性交的離婚要件,姚男可以此訴請離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