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ecca 2012-3-2 00:23
冒名檢舉錯誤內容 偽造文書判3月
[color=navy] 現常有人因怕檢舉被報復,或是檢舉莫須有之問題,常常以虛偽名義檢舉。冒名檢舉雖然不容易被發現,但只要有損害他人,就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一名男子為替朋友出頭,以假名填寫新竹縣內灣站的旅客意見表,謊稱內灣站前賣鐵路便當的桌椅妨害交通,致他受傷。不料,檢舉日當天,因當地下大雨,便當業者根本沒辦法做生意,當然更不可能擺放桌椅致人受傷。業者認為此為莫須有之罪名,告上法院,冒名檢舉的男子被法官依偽造文書罪名,判刑3個月。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刑法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
案中男子使用假名,幫他人行使權利,雖此檢舉因無散佈於眾問題,不易構成妨害名譽罪,但冒充他人名義行使權利之行為,而無代理權者,則會構成偽造文書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