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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omne 2012-3-1 00:10

與人妻性交易 不知者無罪

[color=navy]  目前就讀研究所的二十三歲毛姓男子花八千元買春,與二十六歲蔣姓女子進行性交易,後覺服務良好,仍想再次性交。然而毛男不知蔣女已婚且偷偷賣春,傳簡訊給女方再次邀約,並稱「好想再找妳做喔、改天我外賣一樣要叫妳」。蔣女丈夫看到妻子手機簡訊後,控告二人通姦罪,另求償一百八十萬元。

  所幸經檢方查明,毛男不知搞上人妻,並非故意通姦,法官也判毛男免賠,但蔣女則須賠丈夫二十萬元。

[b]法律教室:[/b]

[color=blue] 通姦罪僅處罰故意犯,換言之,犯罪行為前必須知悉對方已有合法配偶,如不知,則無罪。雖性行為應為自由行為,惟為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應合理限制。然而,如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並不知對方已經結婚,有合法的配偶,則無法定罪,另通姦犯罪行為發生後,如原告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因此,即無民法第195條第1項賠償問題。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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