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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uio 2012-2-25 00:10

住娘家結婚沒登記 拿小三沒轍

[color=navy]  孫姓女子與白姓丈夫在美相戀結婚,後來丈夫因工作調往大陸,她搬回台灣娘家住;去年妻子發現丈夫在大陸外遇生子,控告白與小三,但檢方查出,白與孫女婚後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且一直住在娘家,認定小三范女不知情,處分不起訴。

  白姓男子是台灣某電子大廠的中階主管,十多年前奉派赴美工作,與妻子於美國相戀結婚,1997年回台舉辦婚宴,但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

  白在美國工作期間,妻子一度懷孕,但白對妻子表示,此時有小孩會影響他的事業,孫女只好墮胎。

  白男2005年調到大陸工作,為節省開支,隔年獨自搬進公司宿舍,並以無法兼顧妻子為由,要妻子回台灣娘家住,孫姓女子在娘家一住就是六年。但白卻在大陸認識范姓女同事,兩人多次發生關係,2008年白還與小三回台辦理登記結婚,范女並為他生下一子。

  一直被蒙在鼓裡的孫女,去年六月為了幫丈夫慶生,偷偷搭機到大陸要給丈夫驚喜,下飛機時才通知丈夫;白男當時不知所措,見紙包不住火,只好「全盤托出」坦承外遇,還生了四歲兒子。孫當時感到「晴天霹靂」,泣訴婚後不斷為丈夫著想,卻遭背叛,並控告兩人。

  板橋地檢署偵辦時,大陸籍小三范女說,白的身分證配偶欄空白,不知他已婚,後來她住在白男新北市永和區的住處時,從沒見過「元配」。檢方認定她確實不知情,但依妨害家庭與重婚罪嫌將白姓男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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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情形,茲分述如下:
一、關於婚姻成立及其效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規定: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意即採取當事人本國法與結婚舉行地法之選擇適用。蓋婚姻模式與舉行地有密切關係,故依「場所支配原則」,若當事人已踐行婚姻舉行地之模式,依據婚姻舉行地所規定結婚模式進行,則該婚姻亦已具備婚姻之形式要件而成立。

本案例情形,雖白男與孫姓女子皆為台灣人,應採用本國法,台灣在97年5月23日開始施行登記結婚制,就算有儀式,配偶欄不做登記,也屬無效,係以登記為婚姻生效的要件,但本修正條文並不溯及既往,而白男與孫妻因為在1997年即已結婚,當時為民法修正前,本國對於結婚方式採儀式制,僅須有公開儀式即兩位以上證人即可,又雖然雙方結婚地點在美國,惟於當地註冊即已經生效,就算回台灣沒登記,也是合法夫婦,故白男與孫姓女子的婚姻效力沒有問題。

二、白男與孫妻的婚姻關係存在,與小三的結婚登記是否有效?是否構成重婚罪?
依民法985條之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故在自身有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下,又與他人有了婚姻關係(不論本國或者他國),則後者的婚姻關係及其所產生的連帶關係(例如:姻親關係)皆屬無效。

在我國,如果已經有一個合法婚姻存在,邏輯上來說,不可能有「重婚」問題!因為第二個婚姻不可能合法、有效,換言之,客觀上只會有一個「合法婚姻關係」存在。雖然在邏輯上,這種論點並無錯誤,但若採這種論點,則重婚罪將鮮有成立的可能!因此司法實務並不採此種論點。現行實務的見解認為,只要雙方在客觀上符合結婚之要件,即可構成重婚罪,不以後婚有效為必要。因此,只要有「舉行婚儀」之行為,即構成重婚罪。

三、小三是否有罪?
白男與孫妻於台灣並未登記,故雙方雖有婚姻關係存在,但身份證上配偶欄位並無配偶姓名,且雙方並未同居,故讓小三誤以為白男係為單身身份,雖然與之結婚共組家庭恐構成重婚及妨害家庭,惟刑法的認定是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而判罪,不會把所謂的「發生性行為」當成犯罪的結果,而以小三是否知情對方非單身,視為犯罪故意的條件。

故白男身份證上並無配偶欄位,且白男於台灣的住所及在大陸出沒,皆無法顯見其是有家室的,又白男若刻意隱瞞,小三確實無法得知。故檢方認定小三欠缺犯罪之故意,給予不起訴處分。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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