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ffrey 2012-2-22 00:05
假身份證號電腦訂車票 男子偽造文書被判刑
[color=navy] 新竹一名具有大學畢業學歷的男子,多次利用假身份證號碼購買台鐵的車票,儘管這名男子去取車票都有付款,但行為已觸法。法官以一罪一罰原則,依多個偽造文書罪名,判處這名男子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的處分,但要支付國庫三萬元。
據了解,這名四十歲具有大學畢業學歷的歐姓男子,多次利用假的身份證號碼訂購台鐵的車票。鐵路警察後來發現,網路訂票的根本就是空號的身份證字號,警方調閱購票資料和網路ID,查出歐姓男子涉案,傳訊當事人到案說明,儘管歐姓男子辯稱有一次打錯號碼,發現可以預訂車票,之後就一直利用假身份證字號訂購車票,否認有故意偽造文書的行為和犯意。
全案法官在審理後指出,被告具有大學學歷,不可能不知道假身份證字號訂車票是違法,是打錯身份證號碼。不過檢警指出,如果刻意輸入假的身份證號碼,就已觸犯偽造文書罪嫌,歐姓男子多次以假身份證字號訂車票,儘管沒有騙取任何金額,但行為已觸法,法官依一罪一罰原則,合併判處被告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的處分,並應向國庫支付三萬元。而被告花錢買車票,卻因為輸入假的身份證字號,而需向國庫繳三萬元,還被判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怎麼算都是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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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姓男子多次利用假身分證購買台鐵車票,縱使取車票時都有付款,但該行為已觸法,法官以一罪一罰原則,依多個偽造文書罪名,判處歐姓男子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及罰金三萬元。
所謂文書,係指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或係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另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所謂電磁紀錄,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相類之方式所制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 項亦有明定。而於臺鐵網路或語音訂票系統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程式之電磁紀錄,乃表示各該人士欲訂購火車票之用意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
歐姓男子明知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人並非真正訂票人,竟冒用身分證統一編號,利用電腦網路設備於臺鐵網路訂票系統上輸入上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訂票資料,而偽造該等電磁紀錄準私文書,用以表示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人訂購車票之意,復將資料傳送至該訂票系統訂購車票而行使之,藉此取得訂位編號,足以生損害於按正當方式訂票之旅客權益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於訂票系統管理之正確性,故歐姓男子所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