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oe 2012-2-15 00:08
婦穿三條褲 淫狼性侵未成
[color=navy] 邱姓嫌犯在晚間與友人聚餐飲酒,結束後,邱嫌走路回家行經一家水果行,本想買水果,但見受害女子獨自一人在店內,便心生淫念,趁女子不注意時上前摸臀襲胸,女子奮力抵抗並大聲呼救,邱嫌動手脫她褲子欲性侵,誰知女子適逢生理期穿上內束褲及牛仔褲令邱嫌拉扯半天未果,此時在屋內洗澡的受害女子丈夫聞聲趕緊衝出,邱嫌見事跡敗露便倉皇逃走。
隨後受害人丈夫報警,警方也於附近逮捕邱嫌,但嫌犯供稱醉酒不知其事否認性侵。檢察官認為嫌犯有再犯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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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嫌藉酒醉之意對落單之受害女子上下其手,並欲脫去受害女子的褲子,意圖對女子強行性交,在刑法上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其區別在於行為人的意圖及犯意。
性交係指性器官或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有侵入性行為;而性交以外滿足性慾的行為均可稱為猥褻,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欲,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欲之謂。
性騷擾指乘人不及抗拒下,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行為,違背個人意願。案例中邱嫌欲滿足個人私慾,但並非想藉由摸臀襲胸的行為得到滿足,故無法成立猥褻或性騷擾。依邱嫌對女子行為之意圖乃欲性交,依據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乃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等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性交,所謂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3927號判決參照)。
而邱嫌因見有人發現才導致性侵失敗,故邱嫌應是強制性交未遂。[/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